区块链合同变更 区块链合同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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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大家聊到了区块链合同变更,以及区块链合同变更管理办法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2019年区块链合同变更,某公司与某区块链公司签订系列合同区块链合同变更,约定某公司委托某区块链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某公司向某区块链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某区块链公司购买区块链合同变更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区块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区块链公司交付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挖矿”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认为区块链合同变更:比特币及相关经济活动新型、复杂,我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生产、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建立在对其客观认识的基础上,并不断完善。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建立在当下对挖矿活动的客观认识的基础上。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 社会 秩序的影响来看,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双方作为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 社会 责任,推动经济 社会 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通讯员 史晓霞 黎铧

编辑/朱葳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物权法的现有规则。现行物权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的物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或数字票据等对传统物权法提出了挑战,现行物权法难以对其所有权给予确定,其未来是否可以得到明确的权属,并且在金融领域实现交易,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另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的这些虚拟财产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何设立、变更或消灭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也难以相匹配。此外,区块链技术如果用于房产、车辆、船舶等物权登记也将改变现有物权登记的规则和方式。 未来物权法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

2、区块链技术将重塑合同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3、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公司法规则的改变。区块链技术在公司工商登记方面的应用会将有利于简化公司工商登记的流程并提高其可靠性。 智能合约的应用将导致股权变更的去人工化。公司股东、董事的选举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写入区块链进行可靠的记录。公司法需要对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工商登记以及记录公司决议等方面的效力进行确认。

4、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导致证券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则的改变,有些需要作出根本性的变化和体系重构,有些则需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调整。

区块链对电子合同起的是什么作用?

电子合同想要做到有法律效力,要满足锁定签约主体身份、文件不被篡改、精确记录时间,而对于电子文件,也要考虑存储的安全性。

通过深度使用密码学算法、特别设计的数据结构和多方参与的共识算法,由机器算法来解决多方交易记录的一致性、可靠存储和防篡改问题,与电子数据存证有着天然的强关联。

首先,电子合同签约记录存储在由多方共同维护的共享账本上,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当然也不会丢失。

其次,电子合同文本、电子合同要素加密存储,包括电子合同参与人也采取加密存储,只有参与人才可以解密查看,在数据上保护签约方隐私。

再次,机器按照预定义的规则(智能合约)严格执行,不再仅靠与第三方一纸协议保证。基于区块链的KYC服务自动检查验证证书有效性和身份,在保证隐私的基础上确保参与人身份有效真实。

区块链技术因其减少中间环节、减少数据一致性导致的欺诈、提升业务效率和速度、减少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增加收入、节省成本等特征,受到市场的热捧。

区块链的问题

区块链有一定用处,但绝非万能。

区块链主要有两个问题。

1 区块链无法验证系统以外的信息真伪,如果上传区块链的信息本身就是假的,区块链的防伪防篡改就毫无价值。若要保证上传信息真实,还是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把关。既然都相信这个权威机构上传的信息了,为什么又要害怕它篡改信息呢?用不用区块链又有啥区别呢?

2 在区块链世界里,代码就是法律,系统可自动运行,但是,一旦与现实世界交互,现实世界可就不一定认同代码的法律了。比如,区块链上签了一份合同,到期自动执行,划转资产,但是,现实中若有老赖,不按区块链上合同执行现实中的资产划转,这合同就是一纸空文,还得现实中的法院等机构出手。

区块链第一个落地应用,比特币,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它刚好可以避开上述两个问题。

比特币完全是自成一系的,所有信息都产生于比特币系统内部,具有封闭性和可验证性,比特币不与任何现实资产挂钩,所以才能便捷地通过程序自动运行。

比特币由于其完全虚拟,完全靠程序和规则运行,所以无国界,不受监管控制,无需汇兑,自由流通,无法冻结没收,人人可用,不会超发贬值,这是它相对于法币的优势。

但是,正因为比特币完全靠定死了的规则和程序自动运行,比特币供给没有弹性,若私钥被盗财产就会丢失,且无法追回,这也是它的缺点。

同样,现实中运用区块链技术,如果真的追求代码就是法律,私钥证明一切的话,若私钥被盗,必然会导致资产丢失无法追回。比如,将股份映射到区块链上,难不成某一大股东的私钥丢了,他的股份也就全部用不了了吗?这也是区块链无法回避的问题。

综上,区块链真正的杀手锏应用,其实就是加密货币。搞无币区块链,并没有那么大的颠覆性作用,而且要慎防一些骗子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骗钱骗补贴。

#数字货币# #比特币[超话]#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的应用优势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方面的应用优势主要在于区块链存证: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联合司法鉴定机构、公证处、仲裁委员会、互联网法院等发起区块链联盟存证,支持电子数据存取证服务。区块链使用计算机新型应用模式如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不可篡改、无需信任维护这种特性本身可以有效增强电子合同的可靠性,使得合同保管的环节合同无法被篡改。帮助电子合同在对一致性和可追溯性要求很高的领域提高可服务性。

具体的做法是,司法部门、签约平台、公证处都加入一个联盟链,凡是上传的合同,在各方节点都有数据备份,难以篡改。一旦产生纠纷,可从联盟链中随时取证,以供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且仲裁机构可直接从其运维的节点中获取和验证数据,把存证数据视为直接证据,不在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

由此可见,普通存证数据易丢失,取证麻烦,而区块链存证数据全链条每个节点都有存证,数据安全、防篡改,增强了可信度,取证方便。

关于区块链合同变更和区块链合同变更管理办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 #区块链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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