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聊到了联合整治区块链,以及区块链整顿相关的内容,在此希望可以让网友有所了解,最后记得收藏本站。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风险(转载)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名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
一、《通知》对虚拟货币法律地位和相关业务活动的定性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无价值。之所以被人们普遍接受是货币所代表的财富,而这种直接对应关系,是因为有政府的信用担保。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也没有国家信用的担保,不具有财富载体的法律地位。
(一)明确了虚拟货币的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对相关行为的定性。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买卖,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
(四)相关交易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二、对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打击力度
虚拟货币的发行,没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容易成为财富掠夺的工具;虚拟货币的炒作,容易被操纵,造成广大“投资者”巨大损失,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通过交易可以随意漂白资金的原始来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助长相关犯罪活动。
从国家层面上看,虚拟货币的热炒,已经威胁到国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和 社会 稳定,必然会遭受全链条行政干预和刑事打击。
(一)在原始取得环节,严厉打击“挖矿”
2021年9月,11部门联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发改运行〔2021〕1283号《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要从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梳理排查存量项目与在建新增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从电力供应,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角度,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与兑换环节,严格禁止,依法取缔
1.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严禁制作、发布和代言虚拟货币的相关广告
2.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禁止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
3.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涉及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刑事风险
公 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
可见,随着虚拟货币的热炒,不断积累着金融安全风险, 社会 稳定风险和 社会 财富的风险,对相关行为的刑事打击已经在路上,刑事风险陡然上升。
三、虚拟货币交易及相关业务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容易涉及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投资经营虚拟币的名义,拉人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虚拟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二) 集资诈骗罪,在虚拟币业务中,虚构挖矿,或者组建平台等活动,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资金后,肆意挥霍,导致资金不能返还,或者携款逃避,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数额达到10万元的,则构成犯罪 。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挖矿”为由,或者组建虚拟币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许诺一定期限内,获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就会构成犯罪。
(四) 诈骗罪,以推销某虚拟币的投资套餐为由,或者利用非法设立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通过控制交易活动,虚构行情,修改交易数据和交易价格,直接进行“割韭菜” 。
五)非法经营罪,通常是方式有。组建虚拟货币的交易盘,或者作为国外虚拟货币交易盘的代理,以期货交易的方式,组织投资者进行买涨买跌的交易活动,收取手续费。
(六)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形式转换的行为。
目前,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七)开设赌场罪,主要集中于为赌场提供人民币与虚拟币的兑换环节,根据刑法的共犯理论,而涉嫌开设赌场罪。通常是行为人明知某 游戏 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向平台申请做虚拟 游戏 币兑换代理商,为网络赌博人员提供买卖虚拟币及资金结算服务。
网络虚拟货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货币等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在特定的场合下,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具有相当的 社会 危害性,也应当作为犯罪予以惩处 。
虚拟币受法律保护吗虚拟币盗骗算不算犯罪
第一,虚拟币,比如 比特币 等,或者一些 游戏 、网络货币,如QB,某 游戏 金币等都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只要个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护
第二,国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国内禁止炒作、交易该虚拟币。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该虚拟币本身违法或者没有价值
举个例子:例如比特币,我国拒绝承认任何区域链块币,也禁止交易和服务,但是这不代表比特币本身没有任何价值,在国际交易体系中,比特币在部分地区是获得认可的,而且也有对应的价值尺度
当他人盗窃比特币或者骗取比特币时,国家依然会按照盗窃罪或者诈骗罪论处,金额需要核定。
目前我国禁止的是虚拟币的交易、定价等,但不是禁止虚拟币本身的价值和持有,只要该币不被定义为非法,那么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戏 货币同样被认定为合法财产,只是国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响因对虚拟货币侵害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 交易平台上线交易的虚拟币种涉嫌传销是什么罪
可能会涉及非法集资以及传销等相关刑事犯罪。
(1)目前没有法规对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但是交易平台也应尽到审核义务,例如,在上线交易各种网络虚拟货币时,应审核该币是否为基于 区块链 技术的网络虚拟货币。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线交易的币种涉嫌传销,但为了收取提成,还为该币种提供交易服务,推动其发展,一旦该币种被认定构成传销,交易平台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同时,虚拟货币交易机构的账户上存储了客户大量资金,但是,各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并无获批吸收公众资金的资格,这使得交易机构面临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
2017 版《互联网传销识别指南》 ( 以下简称《指南》 ) ,列举了虚拟货币和传销货币的几种区别:
(1)从发行方式上看,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发行方式;而传销货币则主要由某个机构发行,并且采用拉人头的方式获利;
(2)从交易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传销货币则由某个机构自己发行,并且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3)从实现方式上看,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而传销货币的开源是完全抄袭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其本质跟 Q 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一、虚拟货币平台涉嫌诈骗的行为通常出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发币环节,二是交易环节。
其一 在发币端,应审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的价值属性。
一般而言,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数字资产,鉴别其是否具有价值真实性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动性,即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及流动是否依赖于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于以太坊、波场等主流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征的,这类虚拟货币在上链后可以和所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币币交易;如果平台发行的所谓虚拟货币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虚拟货币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码,且虚拟货币无法脱离平台进行流动,则这类虚拟货币只能称之为“平台币”或“空气币”,在平台服务器关闭后,这类虚拟货币也将随之消亡。
实务中,如果平台发行的是没有任何实体价值或服务支撑的,且并非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那么可能会因为提供了不具有真实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被认定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进而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其二,在交易端,应审查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具有操纵、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
虚拟货币的交易应当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其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人为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则市场定价机制完全失去意义。实践中,平台操纵、控制价格也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参数,设定交易价格的上限和下线,即以划定价格交易区间的方式控制币价的涨跌幅。
第二种情况,平台方通过技术人员修改后台数据,直接修改虚拟币价格,完全掌控虚拟币价格的上涨与下跌。
笔者认为,两种情况都存在操纵、控制币价的因素,但在定性上应当加以区分。第一种情况下,平台并没有直接控制虚拟币的价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场的涨跌幅机制,为虚拟币价格设定了涨跌幅。从主观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术人员这样做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维护币价的稳定,防止由于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导致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进而导致平台崩盘。这种情况下,平台方控制币价涨跌幅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维持平台运营的稳定性,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而第二种情况则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虚拟币价格的行为,导致了市场博弈行为对价格涨跌影响的完全失效,虚拟币完全由平台定价。如果平台方滥用这一技术手段,可能导致平台通过“先拉盘、后砸盘”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资者因市场“熔断”而大面积亏损的假象,事实却是平台实控人非法占有了这部分“亏损”。这种情况下,平台方要求技术人员操纵价格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可能认定为诈骗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实控人发币及经营平台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平台的持续经营,则其取得的资金应当是大部分用于平台的持续运营,少部分按照既定规则用于分红。因此,“经营性”用途应认定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观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资金为平台实控人直接占有后,并没有投入平台运营或只有少量资金用于运营,绝大部分被实控人用于挥霍、奢侈性消费或为了实现资金占有而进行了非法转移,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资金用途、去向的审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是大部分用于经营,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费的情况,也不应以偏概全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技术人员由于参与到了虚拟货币平台从发币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个环节,其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会对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的定性产生影响。辩护人应当从技术服务的多个角度切入,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综合判断案件整体上是否构成诈骗罪。 如案件不构成诈骗罪,则应当审查案件整体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经营罪,审查技术人员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
10家非法社会组织公布,有7家冒用国家名义招摇撞骗?
是的,非法社会组织严重危害社会安全,近年来国家正在加大力度政治这一乱象。2月18日,民政部公布了2021年首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在这10家组织中有多达7家为“国字头”,他们打着国家的名号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广大群众一定要小心提防。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前期核查中缺乏证据线索的2021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提醒社会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这1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包括:中国美学研究会、中国区块链委员会、中非文化友谊协会、中国爱国文艺家协会、中国志愿者协会、中国文化建设委员会、国际华人艺术协会、中国党史研究会、中华余氏宗亲联合会、中国复合型人才培养协会。
扩展资料
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
非法社会组织名称迷惑性很强,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在名称上类似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或者国际性社会组织,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使得社会公众难辨“李逵”或“李鬼”。从冠名上看,非法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联合国”等“高大上”的名头。
从业务范围上看,非法社会组织善于“蹭热点”、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国家战略,使用“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社会公众关心的热词。
从组织形式上看,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的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还有的以“联盟”“合作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社-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
多措并举 防范金融科技风险
近年来,中国金融科技领域创新发展迅速。金融和技术的融合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实践。最近一段时间,众多监管人士关于金融科技监管频繁发声,强调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透露出未来监管趋严的信号。
监管层关注度上升
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几乎已成为共识。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迅速是诸多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2000年以来中国在互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中迎头赶上,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统称“ABCD”)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均具备较高水平,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
二是得益于相对完善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的提升,中国零售电商蓬勃发展。2015年以来,社会零售消费品总额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的累计同比增速始终保持在20%以上,消费者的习惯和行为发生变化,消费线上化产生了新的金融服务场景和需求。
除上述原因以外,早期监管环境宽松是中国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制度及框架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中已经具备稳定形态、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具有诸多区别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体制健全和监管人才知识结构更新都需要时间,短期内监管体制出现空白也在情理之中,而这恰恰为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空间。
2016年以前,业内讨论得更多的是互联网金融。按照目前学界和业界的讨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并非同一概念,但在内涵上有诸多关联及相似之处。中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真正开始进行大规模探索,就始于2016年起开展至今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从那时起,监管迅速趋严,2016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
截至目前,整治行动尚未完成,监管方面表示仍然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但在某些特定领域如虚拟货币、网络借贷方面已经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例如,ICO活动及部分P2P平台假借科技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在过去两年受到了监管的严厉打击。
总体来说,本轮整治的重点在于防范风险、治理乱象、打击伪创新和非法金融活动,尤其在十九大后被整体纳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框架之下。需要明确的是,监管从未否定过互联网金融在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务效率等方面带来的巨大积极作用,本轮整治的直接目的是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互金专项整治的进行,监管层面对金融科技也增加了关注,并从宏观层面探索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
监管逻辑和前景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认为,金融科技作为以现代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正不断影响着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和金融市场的组织模式,展现了深刻变革金融业的潜力。大多数监管者也认可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转型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具体来看:一方面,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金融普惠、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获取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已经体现出明显优势。另一方面,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科技也为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助推力。
然而,相比于前期开放、观察为主的监管态度,最近多位监管人士公开发声,透露出监管加强的讯息。当前监管层对待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的担忧,归纳下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担忧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受到影响。一方面,现有监管体系对于金融科技新业态难以覆盖全面,监管者担忧行业发展可能会造成经济数据的统计偏差,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准确制定;另一方面,新技术支撑下的金融业务数据维度更加丰富,可能会导致定价机制发生变化。此外,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采用程式化交易,可能带来市场同质化问题,进而将改变宏观政策的传导机制。
二是担忧现有货币体系遭到冲击。虚拟货币伴随区块链技术而兴起,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第三方支付独立于银行体系规模迅速做大,对现有的央行货币发行、支付结算体系有直接影响,监管者担忧其可能影响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及政策效果。
三是担忧金融组织方式变化造成监管套利。金融科技企业在经营特点、业务范围、风险属性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监管对象难以清晰界定。而业务范围和创新边界难以把握,跨界融合对监管理念、监管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担忧“长尾”人群风险。传统机构的风控通常选择回避“长尾”人群,金融科技则使金融服务范围扩大,主要依托大数据风控。然而,有监管人士认为,大数据在改变传统金融的风控方法和对风险判断的能力方面虽然有巨大的潜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较传统方法还未体现出优势,且未经过金融周期检验,似乎也无法解决系统性风险问题。
针对上述担忧,近年来监管也在有针对性地出台一些监管措施。值得关注的是,在宏观层面,近期监管层已逐步将金融科技纳入金融监管的统一框架之下。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旨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目前机构名单尚未公布,但可以预期,除传统金融机构外,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业或被纳入名单接受监管。
监管应张弛有度
基于上述分析,本质上监管层对于金融科技的高度关注或源于金融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产生的深刻影响,将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纳入统一监管只是重要的一步,预期未来试点后,将有更多措施出台。
可以看到,鉴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在监管层面进行探索符合客观需要,也是行业规范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实际上,在实践领域,由于缺乏行业标准与监管规则,早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鱼龙混杂,ICO、P2P平台活动中乱象频出,相当一部分活动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动之实,扰乱行业发展秩序的同时,也误读了金融科技创新的含义,加大了金融风险。
但需要明确的是,从本质来说,互联网金融不等同于金融科技,而是泛化了金融科技的概念。实际上,真正的金融科技是要遵从金融行业本质,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新兴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数字化、线上线下全场景化服务,助力金融机构在场景拓展、获客、运营、风控、研发等核心价值环节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推广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等传统金融短板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考虑到中国金融科技探索在全球具有领先优势,且中国新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在传统经济转型艰难时期,为抵消经济放缓提供支撑,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担忧并不应成为鼓励其发展的阻碍。
为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应创造更加有益的监管环境,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监管应做到张弛有度,既要避免监管过松,产生过多伪创新,保证经济稳定,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也要避免监管过度,压缩金融科技企业的生存空间,扼杀其进行有益创新的动力。建议广泛吸取国际经验,增加监管层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推广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手段,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相应的,金融科技企业也应该加强与监管者的协调配合,在行业创新方面先试先行,特别是行业领先的企业应发挥引领者的作用与担当,与监管层一起,共同助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央行重磅出手!约谈银行和支付机构 虚拟货币遭致命重击
一夜之间,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遭遇连环暴击!
继矿机被地方政府直接断电后,中国央行又祭出大杀器,直接约谈工行、建行、农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比特币迅速跳水,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相较于年内高点,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跌幅均超过了50%。
在被约谈后,各大银行纷纷发布声明,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声明称,禁止使用公司服务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
支付宝也回应称,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央行重磅出击
6月21日下午,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参会机构表示,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不开展、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进一步加大排查和处置力度,采取严格措施,坚决切断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支付链路。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纷纷暴跌
在央行公告发布后,虚拟货币价格迅速跳水,比特币盘中跌幅一度逼近10%,并跌破了32000美元/枚;以太坊一度跌超10%,跌破1900美元/枚;币安币、艾达币跌超5%,狗狗币跌近16%,瑞波币跌超8%。
比特币家园数据显示,过去24小时,加密货币市场爆仓人数超过17万人,爆仓金额超过65亿元。
自4月14日高点6.48万美元/枚以来,比特币已持续调整2个多月,累计跌幅高达50%;以太币自5月12日高点4371美元/枚以来,已累计下跌54%。
特斯拉CEO马斯克被称为比特币的“带货王”。他的喊单,经常导致比特币价格暴涨暴跌。今年2月份,特斯拉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显示,该公司购买了价值15亿美元的比特币,购买成本低于3.5万美元/枚。在比特币突破6万美元的那段时间里,特斯拉炒币的浮盈一度超过80%,浮盈金额超12亿美元(约合79亿元人民币)。虽然最近特斯拉出售了约10%的比特币持仓,但随着比特币价格的暴跌,特斯拉的投资也有可能接近亏损。
美图公司董事长蔡文胜也号称是比特币的忠实粉丝,旗下港股上市公司美图公司此前已连续3次购入加密货币。截至今年4月8日,美图已累计净购买了价值约1亿美元的加密货币。
根据测算,美图总计耗资4950万美元购买了940.885枚比特币,成本约5.26万美元/枚;此外,美图总计耗资5050万美元购买了3.1万枚以太币,成本约1629美元/枚。
按照比特币最新价格3.21万美元/枚计算,美图在比特币上的投资亏损2.05万美元/枚,浮亏比例为38.97%,浮亏金额达1929万美元;按照以太币目前2008美元/枚的价格计算,美图在以太币的浮盈比例为23.26%,浮盈金额为1175万美元。综合计算,美图在加密货币上的浮亏为75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4877万元)。而在比特币此轮暴跌之前,美图在加密货币上的浮盈一度高达1.86亿元人民币。
各大金融机构纷纷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
在被央行约谈之后,6月21日晚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纷纷发布声明称,禁止使用公司服务开展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均表示:
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坚决不为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用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资金充值以及提现、购买或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不得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划转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资金。
将持续加强涉虚拟货币交易的日常监控排查力度,对于上述涉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终止金融服务等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将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支付宝: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被清退
在被央行约谈后,支付宝也发布声明称,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如发现任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后续,将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相关交易的打击力度:
1、继续严密监控排查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对重点网站和账户建立巡查制度,一经发现立即封堵;
2、加强支付交易环节风险监测,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部署风险算法模型,加强异常交易监测,对嫌疑付款方风险提醒、收款方进行限权;
3、加强商户管理,严禁虚拟货币商户准入,并持续对签约商户进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商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后续合作;
4、加强虚拟货币风险提示,通过风险弹窗、消息推送等方式强化用户宣传和警示教育。
集体断电!世界最大的矿工聚集地出手
不仅拔了网线,而且直接把电都给断了!地方政府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决心毋容置疑。
自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以来,全国各地正在紧急行动,全力“围剿”挖矿行为。
近日,继内蒙古、新疆、青海、云南等地发文禁止挖矿后,全球最大的比特币矿工聚集地四川,也打出一记重拳——对矿场集体断电!
四川是国内乃至世界最大的比特币矿工聚集地,此前大约有800万的负荷正用于加密货币挖矿。在此次断电之前,各界一度认为更清洁的水力发电模式能让四川“幸免”,而以清洁能源水电为主的四川,也被认为是中国比特币挖矿的最后堡垒。显然,这低估了地方政府打击比特币挖矿的决心。
6月18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已排查上报的26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于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同时,通知要求开展发电企业自查自纠,并要求做好全面清理排查,于6月25日前分别将自查清理整改和清理关停的情况报送。此外,各市(州)政府也被要求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挖矿项目立即关停。
6月19日晚,一个小视频在朋友圈传播,内容为矿工正在切断比特币矿机的电源,一排排跳动的绿光逐一熄灭。现场有很多人说:Bye,See you。
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四川挖矿被清退,区块链历史上首次迎来矿工最悲壮时刻,这次历史意义究竟有多深远,未来才会知道。从某一角度来看,这次大范围官方清退挖矿产业是对加密货币的一次打击,可能导致一个时代的结束。
截至21日20:00点,#四川比特币矿场集体断电#这一话题,在新浪微博的阅读接近1亿。在微博上,不少网友为断电点赞,有网友评论称,“除了浪费能源以外,产生不了正面的生产力,支持关停。”还有网友表示,都切了,显卡就能原价了。
对虚拟货币监管持续加码
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7年央行等七部门叫停各类代币发行融资,并开展专项整治。随后,我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交易平台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人民币交易的比特币全球占比一度降至不足1%。
今年以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从5月18日开始,我国又密集释放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
5月18日,内蒙古发改委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同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委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金融委首次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5月26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6月5日,不少币圈大V的微博账号被封,包括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这些账号的粉丝多在十万以上。相关页面显示,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无法查看。
6月9日,青海省工信厅下发《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提出,对有关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开展清理整顿。
6月9日,新疆昌吉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中表示,从事虚拟“挖矿”的企业须于6月9日14时前全部停产整顿,并将企业停产整顿情况报至昌吉州发改委。
同样是在6月9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加强行业信息共享 有效防范支付风险的提示”,再次提示虚拟货币的风险。上述风险提示指出,利用虚拟货币等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上升,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全球性,逐渐成为跨境洗钱的重要通道。同时,已出现使用虚拟币作为赌博跑分媒介的模式。当天,在微博和百度上,输入“火币”“币安”“欧易”等关键词时,弹出的是“搜索结果未予显示”等提示。
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办公室人士确认,根据《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在今年6月底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比特币挖矿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未经许可私搭私接用电、逃废国家输配电费、基金以及附加牟利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中止供电。
6月18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完成重点对象甄别关停,对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已排查上报的26个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于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工作。
中都物流:联盟化是推动区块链产业价值释放的最佳路径
8月28日,第三届中国产业区块链峰会在长沙圆满落幕,本次活动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区块链应用分会主办,中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物流)作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区块链应用分会副会长单位承办了峰会下设联合整治区块链的“2020全国物流与供应链区块链高峰论坛”以及“ 汽车 产业区块链应用研讨会”。中都物流副总经理周子山应邀出席此次活动,中都物流信息管理中心总监王兴民发表题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物流联盟化实践》的主题演讲,立足 汽车 供应链,与来自区块链、物流、供应链、制造业、金融等行业专家共同探讨区块链技术与 汽车 产业融合发展及价值释放的有效路径。
中都物流在 探索 区块链与 汽车 产业链结合中具有先天优势,公司成立12年,依托北汽集团产业资源,服务客群覆盖 汽车 产业上下游,通过中都物流的业务脉络,区块链技术能渗透到产业链的方方面面并作出相应的改善。
作为贯穿 汽车 产业供应链的物流企业,中都物流对 汽车 产业供应链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中都物流信息管理中心总监王兴民在演讲中提出,借助区块链技术,建立与 汽车 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供应链共享服务平台,有助于打通采购、生产、物流、销售、监管环节,实现整个供应链的高效协作,但是,从推动整个 汽车 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要基于区块链构建产业链关系,就需要产业链上多方参与、协同共建,朝着联盟化方向发展。随着产业互联网逐步兴起,数字化变革扩展到产业经济中,联盟化将最大化的促进产业资源的协同、集成、价值链条的整合。
王兴民在演讲中提到,基于区块链构建联盟化是为了共建分布式的数字生态,实现各参与方的共赢,区块链技术构建非中心化可信的联盟化模式具有突出的优势联合整治区块链:在数据的治理与共享方面,既能实现数据隐私保护,又能保障数据不被垄断;在联盟生态治理与激励方面,联盟化是一个开放信任、依据贡献度获得收益共建共赢的新模式;在促进价值的高效传递方面,联盟化能有效针对 汽车 产业链条长、周期长、参与方众多的特点,解决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流限制的瓶颈,实现产业链上价值的高效传递和整体产业链的边际收益;在构建多元化业务应用方面,可带来业务创新、模式创新和价值创造新机遇。
2018年底,中都物流联合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区块链”)、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发布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运链盟- 汽车 供应链物流服务平台,该平台是国内首个区块链技术在 汽车 整车物流行业的落地案例。区块链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场景主要在四个方面联合整治区块链:流程优化、物流金融、物流征信、物流追踪。运链盟平台从 汽车 供应链全过程进行场景挖掘,已经形成包括电子运单、电子货签跟踪、供应链融资服务、质损存证等场景应用,通过解决行业痛点链接行业资源,通过资源整合优化供应链成本和效率。在联盟化思路的指引下,中都物流目前与万向区块链、长安民生物流、长城蚂蚁物流等 汽车 物流行业头部企业,携手推进 “运链盟”行业合作,这也是 汽车 产业内区块链联盟化发展的首次尝试。
区块链技术已经从一个行业热词走向实际应用,中都物流副总经理周子山指出,在 探索 区块链对产业价值赋能的过程中,需要将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以及产业各个节点密切结合。 汽车 产业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链条长、主体多,推进区块链在 汽车 产业链中应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打通链条中的各个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从长远看,打通链上主体间的壁垒,无论对 汽车 产业链内部的协作效率升级,还是对外部包括金融、技术资源的引入都有积极的推进作用,所以还需要 汽车 供应链上的主体企业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其次,推进区块链在 汽车 产业落地过程中缺少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缺少标准的指导很难在产业链范围内达成共识,对推动区块链技术实际应用落地不利,因此需要多方参与,针对 汽车 产业链特性制定出 汽车 产业内一致认可的区块链应用标准。
周子山在发言中说,降本增效是 汽车 供应链优化的永恒课题,联盟化发展是趋势,中都物流牵头推进的“运链盟”的成长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学术界、产业界多方支持,共同协作,通过不断的迭代使其更加贴合 汽车 产业发展的需求,并在 汽车 产业发展过程中释放出更大的价值。
写到这里,本文关于联合整治区块链和区块链整顿的介绍到此为止了,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你还想更加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 #联合整治区块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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